【上訴駁回】小學教師涉襲警囚9周 上訴被駁回即時服刑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1/09/10 15:20

最後更新: 2021/09/10 16:3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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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院法官今(10日)駁回上訴。(資料圖片)

2019年11月多區有人堵路,小學男教師被指於上水駕車時慢駛,及後涉腳踢警員腹部,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襲警罪成,其間被還押小欖精神病院等候報告,最終被判囚9星期,准保釋等候上訴。上訴聆訊早前於高等法院進行,高院法官今(10日)駁回上訴,男教師須即時服刑。

上訴人楊博文(29歲),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上水掃管埔路迴旋處襲擊警員鍾宏業。裁判官早前裁決時,曾質疑被告的心智是否仍適合教書,將其還押小欖精神病院待索取報告,被告早前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候判獲批,最終被判監9星期,續准保釋候上訴。

法官陳慶偉今頒下書面判決指,上訴人指原審裁判官於定罪後,索取精神科報告時提及上訴人「以為警察會掉佢落橋係荒唐,懷疑被告心智及人格有潛在障礙,先有咁失智行為」、「佢心智係咪仲可以教書」,質疑對上訴人心存偏見,未能持平考慮其證供。

法官認為裁判官作出有關說法,是考慮到上訴人審訊期間之證供,而裁判官於定罪後,不論是否索取報告,不時會提及案情、被告人的立場及態度等,作出有關評論和考慮屬正常不過,認為上訴一方抽取一、兩句作批評,有欠公允。

上訴一方又指,裁判官指上訴人作供時對警員心存敵意,庭上直呼警員編號。法官指裁判官注意到這點,亦是與上訴人刻意駕車進入迴旋處慢駛有關。法官認為裁判官經詳細考慮才作出裁決,並沒有任何內含不可能性或不合邏輯性之處。

至於有關裁判官審訊過度干預之投訴,法官閱過審訊謄本後,認為裁判官主動澄清證人的證供並無不妥,若遇上不清楚地方,裁判官有責任作澄清,而非坐視不理。

法官強調法庭是執行公義的地方,對控辯雙方證人均一視同仁,證人有口齒伶俐,但滿口謊言,亦有人結結巴巴,但句句真言。法官指若因證人未能充分表達而不予介入及澄清,最終因證供含糊而拒絕接納證供,同樣構成司法不公。

就上訴一方質疑原審裁判官詢問證人時,取代了主控官職能之說法,法官認為裁判官只是作出澄清,並沒有作出過度干預。

上訴一方又指原審裁判官沒有考慮3名警員證供上的矛盾,以及對警員的證供有優待,法官認為說法不成立。基於上訴理據不足以推翻原有定罪,故駁回上訴,上訴人須即時服刑。

早前審訊期間,受襲的警員鍾宏業供稱,當日截停上訴人楊博文,楊被制服時曾激烈掙扎,並起腳踢向他,其膝部撞到其腹部。楊自辯時稱,其中1名警員曾突然抱起他的右腳,令他失去平衡,並害怕警員會把他從橋上拋落;楊一指警員制服他時,曾抱起他的腳,卻突然問:「你為何踢我?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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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育慧